一、補充修改的說明
物業管理師執業資格考試參考教材編寫出版于2006年8月,近兩年來,《物權法》、《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》和《物業服務定價成本監審辦法(試行)》相繼出臺,《物業管理條例》和《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》也作了相應修改。為適應這一變化,避免考試內容與現有法律法規脫節和沖突,我們對《物業管理基本制度與政策》一書中的相關內容進行補充和修改,其他三本教材中涉及物業管理制度和政策的內容,也應做相應的修改和調整。
二、修改的相關稱謂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》和《國務院關于修改<物業管理條例>的決定》(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04號)的有關規定,將教材中的“物業管理企業”修改為“物業服務企業”,將“業主公約”修改為“管理規約”,將“業主臨時公約”修改為“臨時管理規約”。
三、修改的相關內容
(一)關于“業主大會制度”(第三章第一節)的修改
2007年8月26日,《國務院關于修改<物業管理條例>的決定》正式公布,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。
1、修改后的《物業管理條例》第十條的內容為:
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,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、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、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,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。但是,只有一個業主的,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,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,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、業主委員會職責。
2、修改后的《物業管理條例》第十一條的內容為:
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:
(1)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;
(2)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;
(3)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;
(4)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;
(5)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;
(6)改建、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;
(7)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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